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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法院之管轄 ( 112年12月27日)
第 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