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八 章之一 限制出境、出海
( 112年12月27日)
第 93-4 條
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