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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八 章之一 限制出境、出海 ( 112年12月27日)
第 93-6 條
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三至第九十三條之五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