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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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九 章 被告之訊問
( 112年12月27日)
第 97 條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
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