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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九 章 被告之訊問 ( 112年12月27日)
第 99 條
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前項規定,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人準用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