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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 112年12月15日)
第 7-15 條
聲請回復原狀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期間,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六十七條或第四百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