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二 章 捕獲之送審程序
( 69年07月04日)
第 13 條
解送捕獲之船舶及船內員工、乘客暨一切貨物中,合於海上捕獲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外,須保持捕獲時原有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