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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三 章 檢審程序 ( 69年07月04日)
第 19 條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認檢察官意見書,主張捕獲或釋放被捕之船舶或貨物為不正當時,應公告之。

前項公告,應將該事件登載於政府公報,並得譯成外國文,揭載於國內發刊之外國文報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