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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三 章 檢審程序 ( 69年07月04日)
第 20 條
捕獲事件之關係人,得由公告之翌日起,限於三十日內提出申訴書,並附證據文書於原法庭。

申訴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國籍、住所、年齡、職業。
二、申訴之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