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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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三 章 檢審程序
( 69年07月04日)
第 22 條
捕獲事件關係人,經過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間未提出申訴書者,初級海上捕獲法庭應即審判。但有檢察官之聲請時,得不經審問程序逕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