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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三 章 檢審程序 ( 69年07月04日)
第 25 條
檢察官或申訴人不服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之判決時。得於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上訴書於原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前項上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上訴人及其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國籍、住所、年齡、職業。
二、原初級海上捕獲法庭之判決。
三、不服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