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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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三 章 檢審程序
( 69年07月04日)
第 27 條
上訴不合程序或已逾期限者,高級海上捕獲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不合程序事項,高級海上捕獲法庭認為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令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