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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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三 章 檢審程序
( 69年07月04日)
第 28 條
已逾上訴期限未經上訴者,其原判決即為確定。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上訴期間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庭聲請回復原狀。但遲誤上訴期間已逾四個月者,不得為回復原狀之聲請。
前項聲請,經原法庭調查事實,認為有理由時,應為許可之裁定;如認為無理由時,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