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刑事補償法  ( 112年12月15日)
第 18 條
補償請求人不服前條第一項機關之決定者,得聲請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

補償決定違反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或有其他依法不應補償而補償之情形者,最高檢察署亦得聲請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