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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 二 章 初審 ( 103年12月27日)
第 14 條
受理機關傳喚請求人、代理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處理程序:
一、訊問之年、月、日、時。
二、請求人、代理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三、訊問之事項。
四、當庭實施之勘驗。
五、其他與事件有關係之事項。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