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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 三 章 覆審 ( 103年12月27日)
第 18 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指派之最高法院院長及法官四人至十二人兼任,分庭辦理刑事補償事務。每庭由院長與法官四人組成。

最高法院法官兼任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官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