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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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 三 章 覆審
( 103年12月27日)
第 23 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決定駁回之。但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而未經原決定機關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