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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 三 章 覆審 ( 103年12月27日)
第 24 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認為聲請覆審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決定機關之決定,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聲請覆審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