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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 三 章 覆審 ( 103年12月27日)
第 26 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之評議,應先由受命法官報告依第二十二條審查之結果,由全庭法官審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之評議,適用法院組織法關於評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