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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 三 章 覆審 ( 103年12月27日)
第 28 條
決定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覆審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三、案由。
四、主文。
五、理由。
六、決定之年、月、日。

聲請覆審人為最高法院檢察署者,前項決定書應記載請求人、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