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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03年12月27日)
第 38 條
刑事補償事件之審理,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本法及本規則未規定者,準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9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