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 112年06月21日)
第 10 條
調查保護處置處長一人,由少年調查官或少年保護官兼任,綜理及分配少年調查及保護事務;其人數合計在六人以上者,應分組辦事,各組並以一人兼任組長,襄助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