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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 112年06月21日)
第 18-2 條
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