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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 112年06月21日)
第 19 條
少年法院接受移送、報告或請求之事件後,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於指定之期限內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

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不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唯一證據。

少年調查官到庭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時,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由進行第一項之調查者為之。

少年法院訊問關係人時,書記官應製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