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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 112年06月21日)
第 26-1 條
收容少年應用收容書。

收容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
一、少年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事件之內容。
三、收容之理由。
四、應收容之處所。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執行收容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