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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3-2 條
詢問或訊問少年時,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所涉之觸犯刑罰法律事實及法條或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各目事由;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輔佐人;如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少年表示已選任輔佐人時,於被選任之人到場前,應即停止詢問或訊問。但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或同意續行詢問或訊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