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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3-3 條
詢問、訊問、護送少年或使其等候時,應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但偵查、審判中認有對質、詰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