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3-3 條
詢問、訊問、護送少年或使其等候時,應與一般刑事案件之嫌疑人或被告隔離。但偵查、審判中認有對質、詰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