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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3-4 條
連續詢問或訊問少年時,得有和緩之休息時間。

詢問或訊問少年,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急迫之情形。
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
三、少年、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請求立即詢問或訊問。

前項所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