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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 112年06月21日)
第 32 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定審理期日。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輔佐人。

少年法院指定審理期日時,應考慮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準備審理所需之期間。但經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同意,得及時開始審理。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傳喚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