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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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 112年06月21日)
第 40 條
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者,應為移送之裁定;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者,得為移送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