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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 112年06月21日)
第 45 條
受保護處分之人,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為保護處分之少年法院,得以裁定將該處分撤銷之。

受保護處分之人,另受保安處分之宣告確定者,為保護處分之少年法院,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