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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 112年06月21日)
第 47 條
少年法院為保護處分後,發見其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將該處分撤銷之,移送於有審判權之機關。

保護處分之執行機關,發見足認為有前項情形之資料者,應通知該少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