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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一 節 調查及審理 ( 112年06月21日)
第 48 條
少年法院所為裁定,應以正本送達於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及被害人,並通知少年調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