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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 112年06月21日)
第 5-3 條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配置於調查保護處。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薦任第六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