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 112年06月21日)
第 5 條
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縣(市)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分別設少年法院。

尚未設少年法院地區,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但得視實際情形,其職務由地方法院原編制內人員兼任,依本法執行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少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