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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 112年06月21日)
第 52 條
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

感化教育機構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