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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 112年06月21日)
第 54 條
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

執行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之設置及管理辦法,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