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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 112年06月21日)
第 55-1 條
保護管束所命之勞動服務為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由少年保護官執行,其期間視輔導之成效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