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二 節 保護處分之執行 ( 112年06月21日)
第 56 條
執行感化教育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認感化教育之執行有前項情形時,得請求少年保護官為前項之聲請,除顯無理由外,少年保護官不得拒絕。

第一項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時間,應由少年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之保護管束準用之;依該條第四項應繼續執行感化教育時,其停止期間不算入執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