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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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三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三 節 抗告及重新審理
( 112年06月21日)
第 64 條
抗告期間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七條至第四百十四條及本章第一節有關之規定,於本節抗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