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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章 少年法院之組織 ( 112年06月21日)
第 7 條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少年法庭庭長及法官、公設輔佐人,除須具有一般之資格外,應遴選具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及熱忱者充之。

前項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