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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83 條
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