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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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 110年12月15日)
第 15 條
少年保護官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八十二條施行前辦理之保護管束案件,執行期間受保護管束人滿二十三歲者,應報請檢察官交由檢察署觀護人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