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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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 110年12月15日)
第 3 條
本法所稱少年刑事案件,係指少年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時,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經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裁定移送檢察官開始偵查之案件。本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案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