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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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 110年12月15日)
第 5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之事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調查、審理及執行程序,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處理;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處理,其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