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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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 110年12月15日)
第 8 條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已依修正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移送檢察官或提起公訴之案件,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處理。但案件已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