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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9月28日)
第 11 條
選任輔佐人應以書面為之,除律師外,並應記載受選任人與少年之關係。

前項選任之輔佐人,除律師外,少年法院認為被選任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

輔佐人之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

輔佐人於調查及審理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於下列情形,少年法院得限制之:
一、其內容與少年經移送之事實無關。
二、有事實足認妨害另案之調查、審理或偵查。
三、涉及少年、被害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
四、有妨害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