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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9月28日)
第 13 條
輔佐人為協助促成少年之健全成長,得就下列事項向少年法院提出建議:
一、少年對於處理程序之理解能力;通譯、兒童及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之需求。
二、有利於少年健全成長之處遇方案、可連結或轉介之資源,以及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意願。
三、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與修復、心理諮商或心理輔導、其他醫療行為之可能性或必要性;進行之適當方式、時間或場所。
四、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責付、轉介或交付對象、實施禁戒或治療之處所。
五、收容期間之鑑別事項。
六、其他認為適當之事項。

前項建議,經少年法院同意以言詞提出者,並載明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