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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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9月28日)
第 20 條
少年法院受理少年事件後,應即通知少年調查官為必要之調查,並得指示應調查之事項、範圍與期限。
少年調查官除有特殊情事經陳明法官外,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完成調查及提出報告,並附具對少年處遇之具體建議。
少年法院對於前項之調查報告認有必要時,得交由少年調查官補足或重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