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9月28日)
第 23 條
詢(訊)問少年時,應由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應注意保障少年得自由表示其意見。